第一百二十三章 想法(1 / 2)

大阁老 离之渊 1748 字 13天前

隆庆听张敬修再次说起大明税制的问题,叹了口气道:“高师傅、张师傅都说过,朝廷财政之难,在于税制,可朕也不知道这赋税于百姓而言,到底是高还是低,若要说高,可朝廷为何会财政空虚;若要说低,可高师傅和百官都说赋税过高,朕也多次下诏蠲免。卿可否为朕解惑?”

张敬修道:“臣有一友人出自于徽州行商之家,臣与其详谈后,于商税税制略有所得,臣请以商税为例,试言一二。”

“卿且言之。”

张敬修沉思片刻,说:“我朝凡商业税三十取一,且婚娶丧祭时节礼物、自织布帛、农器、食品及买既税之物、车船运己货物、鱼蔬杂果非市贩者,俱免税。此确可称得上低,然而,此只为表象而已。

臣那位友人对臣讲述其行商时亲身经历,说他至杭州、荆州等地经商时,除在税课司衙门按三十取一之成法纳税外,还需向抽分衙门交税。这抽分衙门,由户部、工部遣差部官管理,不维地方接连,重复抽税,而其人贤否不齐,宽严异法,但知增课以逞己能,不恤侵克以为民病。甚者,器皿货物,不该抽分之物,一概任意劝借留难。

而若是一货船进京沿途买卖,除在钞关纳税外,又有船银,进店后有商税,出店有正税,及至到张家湾买卖货物,又有商税,一货之来,榷者数税。商户一路下来,非但难以牟利,有时反而还会蚀尽本钱。

以此可见,中小商户实则苦不堪言,饱受杂税之苦。可官府既向商户征收了这么多税额,为何朝廷商税收入却连全国岁入十分之一都不到。此为何故?盖因地方官吏,以朝廷名义,行巧立名色,肆意诛求,而所得财物,却无可稽考,因而侵渔入己,朝廷却只能得薄利。如此于中小商户而言,实为杀鸡取卵,自堵税源。

故而,臣以为,我朝税制,正税看似不高,可于百姓而言,加征摊派却是不少。加征摊派危害甚深,因朝廷让加征一,各级官府就会征十,因此朝廷征收的商税不多,可商户实际被征收的却不少。”

这就是明朝商税征收的事实,在朱元璋时期,确实是实行了低税免税政策,可洪武之后,随着各层级官吏越来越多,朝廷开支越来越大,不可避免地就要把手伸向商税。

在洪武时,朝廷除向商人征收三十取一的正税(市税)外,另外还征收‘住税’(交易税),所谓住税,包括了塌房税、门摊税、牙契税。在这个时期,对于中小商人来说,确实算得上轻税薄赋。当然,那个时候除了天下百废待兴,需要扶持工商业外,还在于当时‘国有经济’是占有主导地位的。

可随着民间工商业的发展,占主导地位的变成了‘私营经济’,工商业税也开始增长。而宣德时,朝廷就开始在重要关口设立钞关,征收关税。在弘治之后,工部经朝廷允许,又在各大城设立抽分衙门,对商人货物进行抽税。到了嘉靖朝,因为南倭北虏之患,嘉靖皇帝有下令增加抽分衙门,放大了向商人重复征税的口子。

自此,无论是地方上的衙属吏胥,亦或是由户部、工部分别派遣到各地钞关、抽分衙门的官员,无不视普通商人为任由宰割的羔羊,借由朝廷名义征收的税,大多都流入了他们的私人腰包。

隆庆喝了口冰镇酸梅汤,又让内侍给张敬修也端了一碗,问道:“原来如此,卿可有良法除此弊。”

张敬修一口气喝了半碗酸梅汤,说道:“臣以为,朝廷当恤商利商,对于商税征收,要专门制定一部商律,规定好各项商税细则,向商人征税时,必须在商律规定之内征收,这要请朝中善理财的官员来共同会商。更重要的是,定好商税细则之后,可更易征收官商的商税。

譬如,陛下与臣的自鸣钟行,因臣朝廷命官,臣的二叔只需向朝廷缴纳三十取一的正税,无需理会其余杂税。所以陛下说,不知我朝赋税对商人而言是高还是低,便在于此。中小商户饱受重复抽税之苦,于他们而言,自然是重税。而像臣这样的官宦之家涉足商事,只需交一次税即可,且只有三十税一,这自然是极低的。

故而,朝廷若能定下合理的商律,明确商税征收,不仅可解中小商户之苦,亦可收官商之税改善朝廷财政。只是这和开海禁一样,亦是有违祖制。除此之外,朝廷也要健全钱制。先帝时,钱法大乱,变更频仍,实不利于商业发展。”

张敬修翻阅了大明各项律法之后,知道大明并没有专门的商律来规范商业。当然,大明虽然没有专门的商律,但并不是说,商人就没有人管了。

古代立法也是相当全面的,只是这些条例夹杂在很多其他律文之中。